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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市场发展日益急剧,各类新科技、新金融产品、新市场参与者,以及新交易方法纷纷涌现。《证券及期货条例》灵活的监管架构,正好能对各项考验做出适当的反应。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程度的保障,另一方面又不会阻碍市场的发展。此外,条例赋予财政司司长根据市场情况,可把新产品归属为“证券”、“期货合约”或“集体投资计划”,同时亦属于须受证监会规管的新市场活动,从而使新产品及活动较快地纳入监管范围之内。
新的监管架构对香港金融市场的影响如下:
首先,改善向市场披露资料的质量,包括资料数量、资料准确性,以及披露的时限。 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条例提出多项配合国际市场发展的建议,以改善《证券(披露权益)条例》设定的证券权益披露制度,使投资者能够实时取得更多的资料,做出更加准确的投资决定。条例改善有关披露上市公司证券权益的机制,包括有关上市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大股东持有的权益。有关措施增加对大股东披露资料的要求,让投资者可及时获得价格敏感资料。例如,把大股东的披露界限由10%降至5%,并把具报期限由5日减至3个工作日。这规定与中国内地、英国和澳洲差不多。此外,条例建议把披露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通过衍生工具而持有的股份权益。
其次,遏制向市场披露虚假及误导资料的行为。 为此,条例为投资者设立私人诉讼权,使投资者因从别人获取的虚假和误导资料所蒙受的损失,可提出民事诉讼,向披露资料的人士索取赔偿。
最后,《证券及期货条例》有一系列的措施,提高香港企业管治的水平。 包括:为使证监会能更有效地调查上市公司的失当行为,特别是有损股东权益的行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赋权证监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与有关上市公司有密切关联的人,包括其核数师、银行和交易对手,索取文件及要求解释,从而核实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资料。
上市申请人必须向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同时呈报上市申请的文件,如有关资料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则有关申请人可能面对刑事检控,证监会亦会反对有关申请。
《证券及期货条例》为投资者提供私人诉因,可向上市公司或其有关负责人员提出诉讼,以赔偿因上市公司披露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公开通讯而招致的金钱损失,只要发出通信的人是明知或罔顾有关的资料是否虚假或具误导性。 上市公司的核数师如真诚地向证监会举报有关上市公司的欺诈或失当行为,可免负民事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证券及期货条例》使投资者可在一个更公平、更具透明度和更有效的市场进行投资,提高市场信心,吸引更多发行人和投资者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发展,从而令每一位市场使用者得益。本条例总共分为十八个部分。分别包括对监管机构、交易所、投资要约、发牌、中介机构操守及资本、监管调查、投资者赔偿、内幕消息披露及权益披露等内容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可以参见有关电子法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