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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就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都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保证, 这个比例通常是5%~15%,交易者只有交付了保证金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 “以小博大”的杠杆机制在提高资金利用率的同时,也使投资者面临高杠杆交易的高风险。 我国保证金制度与国际上的保证金制度不同,国际上各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初始保证金是初次合约成交时应交纳的保证金,相当于我国的交易保证金或保证金; 维持保证金是在期货价格朝购买合约不利方向变动时,初始保证金除去用于弥补亏损外, 剩下的余额必须达到的最低水平的保证金。一旦保证金账户中的余额低于维持保证金水平, 交易所应通知客户追加一笔资金,即追加保证金。 追加保证金水平应达到初始保证金标准,若客户不及时存入追加保证金,则经纪人将予以强行平仓。 例3-9: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某商品期货保证金比率为5%,维持保证金比率为0.75, 假若某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张某商品期货合约(每张10吨),那么, 该客户必须向交易所支付的初始保证金为多少?假设客户以2700元/吨的价格买入50吨某商品期货后的第三天, 某商品结算价下跌至2600元/吨,则需要追加多少保证金?解:(1)初始保证金=2700×(10×5)×5%=6750(元) (2)由于价格下跌,客户的浮动亏损为(2700-2600)×50=5000 (元),客户保证金账户余额为6750-5000=1750(元)。 这一余额小于维持保证金,即2700×50×5%×0.75=5062.5(元)。 (3)客户需将保证金补足至6750元,因此需要追加的保证金为6750-1750=5000(元)。 逐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逐日结算是指在每个营业日的交易停止以后,成交的经纪人之间不直接进行现金结算,而是将所有清算事务都交由清算机构办理。 后者依据清算价进行清算,即每个营业日的收盘时间前30秒或60秒内成交的所有交易的价格平均数, 或者直接采用期货收盘价。清算机构在每个交易日为其会员公司的账户计算盈亏。 假如结算后某会员的账户余额降至维持保证金水平之下,就必须立即追加保证金, 反之,在盈利的情况下,会员公司可以随时提取超额部分。实际上, 除了交易所清算机构与会员经纪人之间在每个营业日末做上述结算之外, 一般客户在期货佣金商或期货经纪人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也按此办理结算。 很显然,逐日结算是为了避免因发生违约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蒙受巨大损失而设计的, 它对于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个制度运行得非常成功,即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现象极为少见。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进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为防范市场操纵行为,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客户, 对会员及投资者采取的持仓数量限制的制度。对超过限额的头寸,交易所可提高保证金水平或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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